什么是概括故意的犯罪?接下來北京刑事辯護律師的小編給大家搜集關于“概括故意”的相關內容。概括故意的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對于認識的具體內容并不明確,但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根據行為人認識的具體內容的不同,概括故意可以分為:對行為認識不明確的概括故意,對行為對象認識不明確的概括故意以及對危害結果認識不明確的概括故意三種。對于概括故意的犯罪,應該考察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及其結果,在概括故意的范圍內按照主客觀統一的原則予以認定。
犯罪故意的類型有哪些?
犯罪故意可以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認識程度上的差別,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這種認識程度上的差異并不影響直接故意的成立。只要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明知的,無論是明知其必然發生還是明知其可能發生,并對這種危害結果持希望其發生的心理態度,即可構成直接故意。
在中國《刑法》關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中,雖然規定犯罪故意是對于危害社會結果的一種主觀的心理態度,但危害社會結果并非是所有犯罪的構成要素。因此,犯罪故意同樣也是對于危害行為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在這個意義上,直接故意具有以下兩種情形:一是對危害結果的直接故意,即結果故意。在結果犯的情況下,一定的危害結果是犯罪構成的要素,行為人在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的前提下,希望其發生,就是這種結果故意的心理內容。二是對危害行為的直接故意,即行為故意。在行為犯的情況下,刑法規定不以一定的結果作為犯罪構成的要素。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只要明知危害社會的行為而有意實施就構成直接故意。
2、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存在犯罪行為,應當判斷一下是屬于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因為不同種類的犯罪行為的具體的量刑的幅度是不一樣的,同時我國《刑法》當中也明確規定,有概括的犯罪故意主要指的就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后果,并且有意的放任這種后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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